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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诬告陷害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刘俊晓 | 来源: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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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512797164同号  345930988  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刘律师办理的案子曾被全国报刊《新快报》报道过。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刘俊晓律师入选了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

 

第五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羁押场所内进行,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羁押场所因保障看守和会见工作安全的需要,可以在会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羁押场所应当提供合适的会见场所,并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羁押场所的工作时间、作息时间的规定。

  第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羁押场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律师可携带1名实习人员参与会见。所携实习人员应提供本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翻译人员的,应当事先得到办案机关的批准。会见时应当向羁押场所提交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批准文件和翻译人员身份证明。

  第八条未经羁押场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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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俊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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