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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
咨询电话:13512797164(同号) 345930988 刘俊晓律师,毕业于广东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刑事、刑事辩护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刘律师办理的案子曾被全国报刊《新快报》报道过。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在2017年我所被评为“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在2018年,刘俊晓律师入选了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很多家属在知道亲人被刑事拘留之后想到的是找“关系”去帮忙,才能免受牢狱之苦。“关系”的确可以让你在社会活动中取得一些特权又或者在民事纠纷中起到一些作用,但在中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加之媒体力量非常发达的今天,刑事犯罪作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关系”根本不可能达到家属希望的无罪放人的结果。甚至有很多家属奔走于找“关系”的过程中,后浪费了处理案件的佳时机,可谓人才两失!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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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刘俊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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